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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初100号
    案号 (2019)粤19执1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 二、限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11月20日,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利息6881979.67元、复利69723.8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以20000000元为本金,于每月21日按年利率11%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本金,于每月21日按年利率14.3%的标准支付复利); 三、限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四、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0911号】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2享有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0912号】,若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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