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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3143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8]D503号
    案号 (2019)粤03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890,978,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以预期金额人民币890,422,500元为基数,依年利率24%的标准,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0,000%.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33,219.56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013,40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013,405元。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四)项裁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支偿权。 (六)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二)、(三)、(四)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和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和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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