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长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59****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03民初5196号(2019)黔01民终4054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49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老农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99000元及利息373023.82元、罚息1238685.54元、复利244839.77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4999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7.36%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373023.8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7.36%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天培、陈冬梅、陈应财、贵州长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陆勇、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老农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56元由被告贵州老农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老农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借款本金4999000元并支付利息373023.82元、复利15814.64元,并继续支付罚息(以本金4999000元未返还的部分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7.36%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73023.82元未返还的部分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7.36%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利息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天培、陈冬梅、陈应财、贵州长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陆勇、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贵州老农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456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6元,由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72.6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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