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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1179****1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2076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代偿金10834852.08元、担保费193753.42元及违约金(以10834852.08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若被告抚顺金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依法对被告张波提供的其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3-2楼1单元701号、建设面积12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徐州华正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抚顺兴达金会牧业有限公司、辽宁金汇满都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金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戈云峰、戈庆思、张勇、张海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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