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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德欧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德欧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柯桥区,,,沈水定,浙江德欧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于对你(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抽查巡检中,初步发现问题的相关线索,2018年7月18日,市、区两级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并相继对企业总经理周坚、污水处理站操作工陆先忠、薛国安等人进行了问询调查。201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浙江德欧化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废水纳管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经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8〕监字第Z145号):外排池排放水样COD浓度为627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COD≤500mg/L,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另据我局调查,浙江德欧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还涉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已交由柯桥区环保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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