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2MA****RN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0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 115.22元、利息1420.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10.22元,合计34 346.03元; 二、被告胡平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对被告江西万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K87F00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360011722236)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平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胡平平负担,被告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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