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2MA****RN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6815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0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细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258.12元、利息21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6.21元,合计13717.98元(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并应继续按照《中国农业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对车牌号为赣K3C663号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60011720797)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袁细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袁细牙、江西和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星、廖尹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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