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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07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19号
    案号 (2016)皖1602执8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昌坤借款本金30983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补偿金(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7元,减半收取2973.5元,被告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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