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蝶阀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蝶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蝶阀(DN100D371X-10Q)4台;2.罚款:9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2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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