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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国税稽一罚〔2018〕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经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0份,金额596.59万元,税额101.4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2
    决定机关 原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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