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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贤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116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91民初1152号
    案号 (2017)鲁0791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君宁与被告潍坊亿丰置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二份; 二、被告潍坊亿丰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君宁已付的房款640000元,维修基金5118.4元,备案费1100元,共计646218.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2元,减半收取5131元,保全费3751元,共计8882元,由被告潍坊亿丰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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