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亚尔泰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德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136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商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16)苏10执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亚尔泰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YET(销)-VIP20140528001、YET(销)-VIP20140709001) 二、被告江阴亚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77178.9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江阴亚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75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37元,由被告江阴亚尔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帐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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