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08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城市河道抽取生产用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6月26日15时45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8时00分左右起在西湖区五常港路杭政储出[2017]23号地块住宅项目工地利用一根管径为10厘米的白色软管和一台泵机,从工地东侧蓬驾桥港内抽取河水用于工地冲洗和桩机作业。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17时0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3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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