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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公(鹤)行罚决字[2017]10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9日,鹤溪派出所民警在景宁畲乡物流工地检查时,发现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雇佣的员工冉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应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2017年9月25日前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景宁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景宁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应培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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