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5日的来函,称2018年7月31日,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东莞市麻涌镇新沙工业园京东麻涌项目13号分拣中心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商业、办公、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等等2项(丰台区城乡一体化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一期XJ-03-02、XJ-05、XJ-09地块二类居住、托幼、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施工现场存在:1.附楼3层北侧临时用电配电线路沿地面明敷设时未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0.6条的规定;2.主楼8层北侧移动式操作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1.3条的规定。2019年1月16日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丰台区西铁营村0501-634等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634-1#住宅楼等13项)工程进行了补充调查,施工现场存在:1.4#楼地下二层短边边长为400mm的水平洞口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无盖板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第二款的规定;2.5#楼西侧钢筋加工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3条的规定;3.4#楼扣件式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底层已搭设完成,未设置连墙件,也未采取可靠措施固定,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4.3条第二款的规定;4.8#楼电梯井首层未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6.5条的规定;5.基坑西侧边坡1m范围内堆放物料,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5条的规定;6.检查当日基坑尚未回填,2019年1月11日至1月16日未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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