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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地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009****7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222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恢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财茂皮革有限公司货款122898.55元;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财茂皮革有限公司支付122898.55元,以了结双方之间基于本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上述款项分十一期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四期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五期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六期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七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八期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九期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十期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第十一期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22898.55元,具体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名:刘承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厚街康乐南路支行,银行账户62******711;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122898.55元支付完毕后,双方之间基于本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双方不得再据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如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如约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东莞市财茂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所有款项全部到期,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未支付款项; 五、本案受理费16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财茂皮革有限公司承担812元,由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承担811元,被告宁都县聚诚鞋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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