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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番工商处字[2019]27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铭心桑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Q4NJ9X 住所(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南大路142号4、5、6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茂林     2018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南大路142号4、5、6层的广州市铭心桑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存在对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且经整顿仍不改正的情况,涉嫌构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批准,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桑拿足疗服务过程中,2018年1月26日因对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被番禺区公安局处以罚款叁万元及责令停业整顿拾日的行政处罚,经停业整顿后,广州市铭心桑拿有限公司仍未改正,于2018年4月20日再次因为对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原因,被番禺区公安局处以罚款十万元及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相关证据附案证明。     本局已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均予以承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补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其因对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被番禺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及停业整顿的处罚后,仍未积极进行整改,导致再次因为对在本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放任不管原因,被番禺区公安局予以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所指的“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茂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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