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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奥瑞格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1MA****7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3553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2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64346.3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起以3264346.35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奥瑞格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36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奥瑞格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反诉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英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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