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海卫医罚〔2021〕013号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嘉兴名仕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闸口村委党群服务中心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眼科义诊活动,无违法所得,调查中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停止相关义诊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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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 2 | 盐卫医罚〔2019〕9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嘉兴名仕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腾)未经海盐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于2019年1月3日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大刘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为周边群众开展眼科义诊活动;当事人员工林益彬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上述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规定,就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其没收器械(手持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一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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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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