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市监管罚字(2020)8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1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戚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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