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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市监管罚字(2020)8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1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8
    决定机关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戚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