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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城规罚决[2021 ]第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种违法行为第四款,属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5%至8.5%的罚款处罚标准。现对你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处以单体工程造价7.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36250元(捌拾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7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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