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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94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休闲传播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业务员韩国云(已离职,无法联系)实际在杭州的电子市场购买货物,却取得无业务往来的诸暨市禾之凡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发票号码00848778,价税合计595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9年8月入账并结转管理费用。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因你单位已在2019年10月将上述管理费用冲回,未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本次检查无需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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