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90068****3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03民初3943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9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兴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皮隆贵、熊秀芳、皮知明、王梦蛟、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四川兴德商贸有限公司、皮隆贵、熊秀芳、皮知明、王梦蛟、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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