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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308****63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918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恢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金宝工程款20102995.27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滁州市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驳回原告陆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2330元,由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150000元,陆金宝负担12330元。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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