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工罚(2020)5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意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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