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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2175****445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344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1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25元,共计122525元,并以113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鸿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被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9元,由原告江西鸿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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