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伍焯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7677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1号 |
| 案号 | (2015)佛三法执字第015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7-14 |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勇清偿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和罚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伍焯新、潘童、伍兴玉对被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76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恒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伍焯新、潘童、伍兴玉共同负担141101元,原告冯勇负担4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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