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已将上述违法建设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造价(劳务清包费及材料费)5%罚款,处罚款人民币17766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7 |
决定机关 |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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