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379****28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2民初3578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40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260545.37元; 二、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60545.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6414.54元; 四、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721.8元(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及自2019年12月5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125‰计算至还还清借款日止,利随本清); 五、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六、若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志宇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东胜山路6号7#店铺(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43536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约定的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黄志宇、黄洁提供抵押的房屋【1、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2号金黄花园5#楼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56568号、赣房权证共字第0033119号);2、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79号12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00026802号、赣房权证共字第0015512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约定的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市金盛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曾宏、唐玲提供抵押的房屋【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路19号龙居苑C14栋102室(不动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40553号、S00240554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的顺位在约定的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黄志宇、黄洁对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黄志宇、黄洁、曾宏、唐玲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9元,由被告江西友邦医药有限公司、黄志宇、黄洁、曾宏、唐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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