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孝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548666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6)赣0123执3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28 |
| 发布日期 | 2017-01-16 |
| 已履行 | 200400 |
| 未履行 | 113474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潦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045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20元,共计人民币9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上述还款时间内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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