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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孝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4866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23执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8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200400
    未履行 113474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潦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045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20元,共计人民币9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上述还款时间内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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