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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3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630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5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6614591】。 二审判决: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信驰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松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德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信驰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向原告深圳市信驰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信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深圳市德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德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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