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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56****14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156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64305.51元及利息损失51361.35元(自2016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此后以尚欠代偿款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6650元;三、被告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14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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