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庆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356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2041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7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合肥市合瓦路七公里的土地(土地证号:合国用(2007)第2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对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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