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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庆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56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7656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3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对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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