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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庆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356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9990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2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7-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业元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3日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44229.4元); 二、被告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庆庆、周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业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12元,由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庆庆、周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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