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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昌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56****14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民终2391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3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 二、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支付王云借款本金1811756元及利息(38703元+以18117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支付王云借款本金1758403元及利息(23309元+以175840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对曹昌仁、童敏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昌仁、童敏追偿; 五、驳回王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孙东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3元,由王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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