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昌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256****14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民终2391号 |
案号 | (2017)皖0104执32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 二、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支付王云借款本金1811756元及利息(38703元+以18117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支付王云借款本金1758403元及利息(23309元+以175840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对曹昌仁、童敏支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昌仁、童敏追偿; 五、驳回王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孙东友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3元,由王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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