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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23****1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4民初276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255.5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0925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计3126元,由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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