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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23****1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6588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彤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03927.98元; 二、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天津市彤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以1103927.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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