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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23****1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329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68287元(含质保金809600元)及利息302069元(以未付工程款31586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86921元+以未付质保金809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5148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39682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二、驳回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97元,由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1元(已收讫),由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25326元(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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