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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天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96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民初字第03503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沙加存借款37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借款37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借款4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借款43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 二、被告龙翔公司对上述借款370万元及利息承当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易行公司、恒伟达公司、煌祥公司、天辉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沙加存要求被告江涌、易行公司、龙翔公司、恒伟达公司、煌祥公司、天辉公司承担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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