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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79****292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1575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恢1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给付汇票剩余保证金1000万元及罚息(计算方法:以未付的保证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保证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德、被告张井红、被告王季麟、被告张洪艳分别对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德、被告张井红、被告王季麟、被告张洪艳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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