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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2566****7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9021民初1168号
    案号 (2021)琼9021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南中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宁大贸万森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支付货款 88525元及利息(利息包含以下二个部分:截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29503.28元;自 2019年 8月 15日起以本金 885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收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7(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中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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