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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17]104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15时许,杭州湾新区派出所民警在对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的易制爆品硝酸和高氯酸的结存和台账不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5日内整改并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ROHIT JAWA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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