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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55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民初388号
    案号 (2020)浙07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010.7万元; 二、由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 33699232.01元(已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此后以本金3801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265983.30元; 四、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东阳国际建材城C1、C2、D6、D7、D8区抵押房产(具体以《抵押合同》(编号:J2016149ywsm001-抵002)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虞云新、周晓光对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六、驳回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6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9608元,由原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86元,由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共同负担2355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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