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0****97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92民初1664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2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名门 郡景项目洋房公共区Ⅱ标段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款506 994.86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以311 144.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被告以506 994.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506 99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以311144.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7日,之后利息应以506 994.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50699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二、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郡景项目19#楼公共区域装饰装修施工项目的工程款127 926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以25 476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以127 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127 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利息应以25 47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之后的利息应以127 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127 9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三、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名门郡景项目零星工程施工项目的质保金197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四、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名门郡景项目物业用房装修施工项目工程款23 664.4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违约金应以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被告应以23 66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23 66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应以4.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之后利息应以23 66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23 66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五、驳回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932元,减半收取计5966元,由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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