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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9〕3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2升;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31.47元;四、罚款人民币148193.67元。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170025.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钟利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