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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079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
    案号 (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7
    发布日期 2015-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197,697.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均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应付款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303,175.6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1,305,907.64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2日起计算;700,547.4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5日;1,877,070.5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计算;408,228.0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计算;244,134.5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6日计算;790,132.2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2,332,826.1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算;301,499.8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计算;583,344.3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计算;393,908.3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956,922.6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二、驳回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986元由金华亚曼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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