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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法达莱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72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5658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终8663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972执3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6600492】。一、限被告东莞市法达莱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罗吉祥连带支付原告邓小华加工费245517.3元及利息(1、以85517.3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邓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7150元(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18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29元,由被告东莞市法达莱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和罗吉祥共同负担6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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