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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彭埠)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使用性质:仓库)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4467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5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9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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