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0765510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7555号 |
案号 | (2018)京0102执37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文革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16.84万元; 二、被告国华康泰老龄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会军、被告曲模拉波对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62万元本金、13.64万元利息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国华康泰老龄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会军、被告曲模拉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金额为限向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王文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苏会军、被告国华康泰老龄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曲模拉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王文革负担31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程贝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华康泰老龄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会军、被告曲模拉波共同负担132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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